編輯同志:
??? 兩個月前,我丈夫在等車回家時遇到朋友吳某,吳某提議駕駛其小車送我丈夫回家,我丈夫見吳某滿身酒氣且站立不穩,雖本想拒絕,可見其出于好意,也為方便并節約點錢,最終還是答應了吳某。然而,小車在行駛中與一輛汽車相撞,致使我丈夫左手臂骨折,共花去醫療費用8631元。事后,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請問:我丈夫能要求吳某賠償全部損失嗎?
讀者:陳芳菲陳芳菲讀者:
??? 雖然吳某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應當賠償你丈夫的損失,但不應是全部損失。
??? 一方面,明知醉駕而搭乘為法律所禁止。因為 《道路通行規定》五十七條已規定: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八)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的,不得乘坐……”。另一方面,你丈夫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你丈夫當屬其列。也正因為如此,決定了你丈夫對醉酒駕車的危害具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和基本的預見性。但他在明知吳某滿身酒氣且站立不穩的情況下,基于圖方便、省錢,仍同意搭乘,表明其對可能出現的極其危險的后果聽之任之,明顯具有主觀上的間接故意。再一方面,你丈夫對損害結果應自擔一定責任。交警部門所作的吳某應承擔發生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僅僅是針對事故的發生而言,但針對損害結果的處理則應當依據民事法律法規處理,因為是吳某的醉酒駕車與你丈夫的間接故意相結合,才最終導致你丈夫受傷的損害結果。而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也指出: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在民事賠償上應當減輕吳某的責任。一般來說,你丈夫應自負10%左右。
□顏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