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 王賽賽 通訊員 趙立梅)辦理信用卡后惡意透支,逾期卻不還款,最終被開戶行起訴到法院。近日,德城區人民法院就信用卡詐騙一案進行審理,被告人王輝(化名)自2008年開始持四張信用卡透支共計34657.05元,最終因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王輝在二年內申領信用卡。據了解,這是自今年5月1日《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施行以來,德州頒發的首個禁止令。
王輝自2008年3月份開始,分別用自己和妻子的證件在某銀行辦理了四張信用卡,先后持這幾張信用卡透支共計34657.05元,過了還款日期后仍拖欠未還,開戶行曾多次打電話催繳依然未歸還,開戶行一紙訴狀將王輝告上法庭。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輝已經歸還了透支款項,但為打擊犯罪,維護信用卡管理制度,保護公司、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王輝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王輝在二年內申領信用卡。
據了解,禁止令是自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王輝被禁二年內申領信用卡是德城區人民法院發出的首張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