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趙玉剛杜倩)春節前夕,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飛車搶了女士的包,此后還頻繁地打電話,騷擾她和她的家人。因犯搶劫罪,2012年2月8日,牛明樂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晚上,他飛車搶了女士的包
牛明樂今年30歲,慶云縣牛家村人。他妻子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很少回家。他一人在家除了打點零工,就是種地,每到夜晚就寂寞難耐,心生邪念,想玩刺激的。
2011年9月17日下午,他騎上摩托車來到慶云縣城,先在一家餐館吃了飯,還喝了二兩酒,隨后騎摩托車圍著縣城轉悠。晚上8點多,他來到盛元大街的北頭,看到前面有四五個騎電動自行車的青年女子,其中一人留著短發,穿著綠色短袖衫、黑裙子,左肩上挎著女士包,顯得格外精神。那包里肯定有錢,還有什么?他感到好奇,便動了心,想把那包搶過來。
人多不易下手,他騎摩托車在后面慢慢地跟著。當時,那女子騎車的速度很快,如果強行擄包,她可能倒地摔傷,甚至有生命危險。但為了得到包,他顧不了那么多了。來到糧食市場,前面就是十字路口,挎包的女青年騎在最前面,和后面的人逐漸拉開距離,下手的機會來了。他加速行駛,來到那女青年左側,迅速伸出右手,抓住她的包帶,用力一拽,那女士左手離開車把,本能地蜷起胳膊,用力護包。他又用力一拽,擄過包來迅速逃走。
晚上10點多,他回到家,急忙打開包,看到里面有100多元現金、手機、化妝品、身份證、銀行卡,還有一個記事本,記事本首頁寫著“張紅”。
◎時隔數日,他又搶了一女子
2011年9月27日晚,牛明樂覺得無聊,又想去搶個女人的包。晚上9時許,他騎摩托車來到縣城南開路的西段。這段路是新修的,剛通車不久,過往車輛不多。他慢慢地騎摩托車向西行駛,出了縣城,看到前面有一騎電動自行車的青年女子。
牛明樂借著明亮的路燈看到那女子穿著白色短袖上衣、深色裙子,留著飄逸長發,戴著眼鏡,顯得格外美麗高雅。她車籃子里有個紫色的東西,好像是個女士包。他騎摩托車追上去,慢慢地貼近她,大聲說:“老實點,靠邊”,那女子一邊減速,一邊往路邊移靠。他的摩托車和那女子的電動車越貼越近,后來蹭上了,“嘭”的一聲,那女子連人帶車倒在路邊。牛明樂往前騎了幾米,又減速折回來,把摩托車支在路邊,向倒在地上的女子走去。
那女子不顧傷疼,艱難地爬起來,站在電車旁邊,驚恐地看著他。牛明樂走過去,低聲說:“只要包,不傷人,走開,要不然就打你,強奸你。”那女子嚇壞了,撒腿就跑。他從車籃子里拿出包,蹁上摩托車迅速離開。
回到家,牛明樂拿出搶來的包,里面有200多元錢、一個千足金戒指、兩張銀行卡、一個白色的mp4,還有一個記事本,上面寫著“柳紅香”等字樣,記事本里還記錄著一些手機號碼。
◎頻繁打電話,他騷擾她和她的家人
在糧食市場附近被搶包的女士叫張紅,慶云縣成家村人,是紅興電子廠的職工。那天,她和同伴們下班回家。被搶包后,她連人帶車倒在地上。經診斷她左手腕尺橈骨遠端骨折,需住院治療。母親心疼女兒,就在醫院陪護著她。
9月28日晚上,張紅的母親突然接到一個陌生男人的電話:“喂,你是張紅的母親嗎?”“是,你是誰呀?”張紅的母親感到非常奇怪。“我是她男朋友啊,她的身份證、銀行卡都在我這里,我老想她了,你讓她過來拿吧。”那聲音流氓味很濃,一聽就不是正經人打來的電話,母親納悶了。
是他!那個搶包的家伙。驚魂未定的張紅聽到來電瞪大了眼睛,精神高度緊張起來。
原來,那天晚上牛明樂回家后打開搶來的包,看到里面有張紅的身份證,還有一部翻蓋的手機等等。東西太少了,他暗自嘆息。次日,他在外面游蕩了一天,一直到很晚才回家,家里清鍋冷灶,有些凄涼,他很不開心。妻子常年在外打工,他獨自一人在家,白天胡混,晚上獨處,孑然一身,寂寞孤單。他簡單地吃了點飯,覺得無聊,就拿出搶來的手機,發現手機上存儲著不少名字,有母親、姐姐、妹妹、麗麗、紅紅等。看到那些女性的名字,他本來不安分的心又騷動起來,他感到好奇、沖動、刺激。他要給她們打電話,挑逗、騷擾她們。
想到這里,他撥通了搶來手機上“母親”的號碼,接電話的正是張紅的母親。她性情剛烈,脾氣暴躁,當她知道是那個搶包的歹徒打來的電話,立即憤怒了,她罵他缺陰喪德,說他會有報應,不得好死。
他挨了一通罵,還不知趣,覺得不夠刺激,又撥通了另一個號碼……
◎咎由自取,得到法律懲罰
在以后的時間里,每到夜深人靜的時候,他寂寞、無聊,就在搶來的電話號碼本,或者手機上隨便選個號碼,然后給人家打過去,是男性接的,他立即掛機;是女性接的,他就興奮異常,甚至用下流語言挑逗、污辱人家。
搶了包,還騷擾人家,太猖狂了。受害人紛紛報案,強烈要求盡快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
接到報案后,警方經過縝密偵察,根據一些蛛絲馬跡,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2011年10月7日晚,牛明樂正在東風路上伺機作案時,突然來了一輛警車,從車上下來的警察把他逮個正著。
牛明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2012年2月8日,慶云縣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8100元。牛明樂為自己的卑劣行為付出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