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 楊碩 通訊員史清洋 劉倩倩)日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下發《關于提高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我省將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不低于720元,福利機構供養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我市將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規定。
據了解,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對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未滿18周歲的公民。孤兒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
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申請,需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2份、孤兒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由村(居)委會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的,須提供2至3名鄰里知情人的證明材料。
此外,《關于提高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的通知》還規定:因父母重度殘疾或服刑等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以及《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見》規定的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標準享受基本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