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對判決結果進行確認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記者 孫良玉 通訊員 張成成)7月31日下午,德城區人民法院在第十四號庭,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這次庭審有別于其他案件,其用時僅僅20分鐘,并且該起案件壓縮了辦案程序,減少了羈押時間,公檢法三機關合力實現快審快結。據悉,這是交警直屬一大隊探索的“輕刑快審”模式,此案在德城區尚屬首例。
7月22日下午5時許,交警直屬一大隊民警在太平街路口執勤時,發現一輛由南向北逆行的陵縣牌照面包車,便當即攔截此車進行例行檢查。當民警伸手敲窗示意欲檢查駕駛人證件時,不料駕駛人卻狠踩油門,加速向北逃跑,擺脫民警的檢查。
當時,民警為避免追截過程中傷害無辜群眾造成事故,便用對講機通知附近執勤民警注意此車。果然,2分鐘后,車輛逃至天衢路與迎賓大道交叉路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攔截。就在民警打開車門對其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李某某為無證駕駛,同時民警聞到車內酒氣甚濃,疑似酒駕,便將其送至人民醫院進行血液鑒定。最終,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180.6mg/100ml,屬醉酒駕駛。民警當即開出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其車輛。隨后,辦案民警連夜進行訊問,李某某對其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行為供認不諱。
7月31日,德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危險駕駛案,當事人李某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從起初被刑事拘留至審判結束,李某某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該大隊交警介紹,以往類似案件辦案周期較長,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或審判時不能及時到位等弊端。
這起危險駕駛案實行了“輕刑快審”,在簡易程序快速審理案件的基礎上,公安、檢察院、法院壓縮了相關辦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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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刑快審 指對一些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的案件,壓縮程序,減少羈押時間,公檢法三機關合力實現快審快結。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
危險駕駛 指在道路上追逐競駕或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惡劣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