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
??? 日前,公安部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泄露獲取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 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圖像采集系統(俗稱攝像頭),是基于公共安全防范的考慮。實踐證明,攝像頭能夠在違法犯罪案件的偵破中發揮人力所不能達到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也就成了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 然而,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其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極容易對公民的隱私造成不法侵害。因此,在法治背景下,安裝攝像頭須兼顧公共安全與公民隱私保護的平衡,已成基本共識。
??? 細觀此次公安部出臺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對于禁止安裝攝像頭的范圍,明確為一切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與部位,這就從根本上縮小了攝像頭的安裝范圍,有利于防止公民的個人隱私信息被采集,既兼顧了公共利益,又兼顧了對公民隱私權的最少傷害,彰顯了法治的理性。在目前我國立法層面對攝像頭安裝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攝像頭安裝比較隨意的語境下,嚴格界定攝像頭的安裝范圍是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有力升級。
??? 從實際經驗看,攝像頭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信息被泄露的情形,主要出現在傳播環節。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把好規范管理的“閥門”,避免因管理不規范而導致公民個人隱私的人為泄露。公安部出臺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管理者的管理責任以及公民個人隱私遭侵犯后的程序救濟、糾紛解決和侵權責任承擔等方面,作出了一攬子具體細致的規定,進一步扎緊了公民隱私保護的籬笆,把對公民隱私權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可謂善之又善。期待在社會治理過程中,能有更多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的良法,實現社會治理的最大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