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想要抱孫子的婆婆,多次催促兒媳生二胎。沒想到,兒媳二胎產下一女,婆婆竟將出生僅4天的女嬰殺害。日前,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張愛芬有期徒刑10年。
關于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規定的基本刑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在寬嚴相濟,嚴控死刑適用的背景下審視,因一己之私,直接故意殺人,首先考慮的也應是死緩,而不是基本刑里10年有期徒刑的起刑點。
南通市中院之所以輕判,據稱是張愛芬得到了親屬的諒解和鄰里的求情??墒牵錾鷥H4天就被害夭折的女嬰諒解她了嗎?張愛芬還有著諸多酌定加重情節——踩踏女嬰致死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滅絕人倫殺害血親、殺害的是未成年人且是嬰兒,隨便哪一項都足以把親屬諒解、鄰里求情沖抵掉。
張愛芬獲得輕判的實質唯一理由,也就是:她是孩子的奶奶。要是一個晚輩以殘忍手段殺害血親長輩,又是什么結果?10多年前,浙江金華市徐力殺母案,判15年有期徒刑,因是未成年人,否則,只會更重。
南通市中院的輕判張愛芬,與張愛芬的“重男輕女”,邏輯上有著內在的聯系。時代進步,“生命至上”、“人人平等”等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司法力量在家庭壁壘面前不該作出退讓。現代社會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司法力量對于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乃至擅殺行為,不能采取綏靖主義。
摘自12月5日《新京報》
作者: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