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四川廣安市一女孩起訴養父方崇財,請求判決其養父23年前的收養行為無效。廣安市前鋒區法院最近判決,方崇財的收養行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應認定無效。
依據《收養法》,“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而方崇財在收養女嬰時,年齡僅31歲,顯然不符合“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要求,依法確實應當“認定無效”。
一面是依法確實應當認定“收養關系無效”,而另一面是,否定這一收養關系存在十分明顯的消極社會效果,更與傳統的道德風尚格格不入,問題究竟出在哪里?
現行《收養法》中,類似“年齡相差四十周歲以上”這樣的規定,就委實沒什么必要性,以及嚴謹的科學依據——養父養女,難道非得相差四十周歲,才能保證性別安全?而除此之外,現收養人必須“無子女”、“年滿三十周歲”、“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被收養人只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等也值得推敲。
必須意識到,現行收養門檻過于嚴苛的《收養法》,不僅會損害方崇財們的“養女防老”的夢想,還會造成多方面的消極社會影響,如它會極大地抑制人們主動收養的熱情。“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要想在收養領域,構建和諧的收養關系,充分實現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各得其所的善治,無疑必須盡快修訂現行《收養法》,盡量降低那些早已不合時宜的苛刻收養門檻。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