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三審,為鼓勵與保護見義勇為行為,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是近十余年來公共輿論場上不時就能聽到的吁請。用制度保障見義勇為者也因此成為一個選項。但對見義勇為的法律保護,從來不是出臺修訂幾個條款或推出一部規范性文件,就能解決的。我不太同意有的媒體認為新規解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將對弘揚見義勇為產生巨大推進作用。
事實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損害不擔民事責任,還有個尾巴,即“有重大過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無責,見義勇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擔民事責任。苛求救助不產生損害,當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識判斷并盡量控制救助產生的損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預判都能看出,救助對被救助人造成的損害,較之不救助還要嚴重得多,這恐怕無法為救助人免責。
法律認可見義勇為,也絕不能鼓勵見義亂為。選擇見義勇為,其實就是選擇了一份責任。這也是見義勇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京華時報顥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