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日前表示,參照國外成功治理的經驗和國內對酒駕治理的成效,我們也建議要加快研究推進將貨車嚴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大震懾力。
必須要治一治超限超載貨車,這沒什么爭議。只是,酒駕是個人行為,個人完全可以不這么做,貨車超限超載則要復雜得多,個人故意之外,還有著深刻的客觀原因。一者,市場陷入“低價、超載”惡性競爭怪圈。不超載,利潤空間低,價格壓不下來,影響生意,公路貨運市場便在這種無序競爭中泥足深陷。“多拉快跑”意味著超限超載、疲勞駕駛,駕駛員、企業也都知道,也未必都愿意,可是,大環境如此,他們很難有別的選擇。
二者,高收費與罰款加劇“不超載要虧本”困局。兩組常被援引的數據是,在我國貨物總價值中有30%被物流費用耗去。有關部門不久前對山西、河南、湖南三省貨車駕駛員和企業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超限超載”原因一項中,55%的駕駛員和56%的企業選擇了“不超載要虧本”。
貨車嚴重超限超載現象,需要法律解決方案,以法治“超”;更需要經濟解決方案,用市場手段幫助化解超限超載難題,兩條腿走路,走起來才穩當。
摘自12月26日《京華時報》
作者:連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