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曝河南新縣法院先后三次在網上拍賣了29支可發射“BB彈”的玩具槍,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等。新縣法院一法官稱,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只進行了價格鑒定,未鑒定“槍口比動能”。1月3日,相關網拍信息被刪除。
“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后、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槍口比動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屬于槍支。盡管新縣法院沒有對“槍口比動能”進行鑒定,但從標的物上的“適合年齡18歲以上”、“使用6mmBB彈”、“請勿對準人或動物射擊”等字樣看,這批玩具槍很可能屬于槍支。
有必要這么上綱上線嗎?從社會認知角度看,真沒必要,很多人的童年記憶里就有BB彈;從法律角度講,作為司法機關,法院也不可能犯這種低級錯誤。新縣法院法官坦承,沒考慮那么多,以前也賣過幾把,沒出現問題。問題是,在現實中不少人因買賣、持有可發射BB彈的玩具槍而獲刑。一邊是多人因BB彈玩具槍獲刑,一邊是法院網拍BB彈玩具槍,真是一種莫大的尷尬。
近年來,因槍支認定引發的爭議不斷,最近“街頭擺射擊攤獲刑”事件就引發軒然大波。2016年10月12日晚,13人因在天津街頭擺射擊攤被抓,目前1人一審被判刑3年半,8人被取保候審,另有4人被羈押。據統計,全國各地類似案件共有23個,其中17個案件被告人被判緩刑,3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管制,3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據報道,法院拍賣的玩具槍與天津涉案槍支類似?,F實案例再次證明,法律出現了挑釁社會常識的問題。市面上,各種玩具槍和仿真槍不難買到,但并未明確標注“槍口比動能”,而這正是司法機關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有些人稀里糊涂觸犯了刑律,有的法院稀里糊涂拍賣了槍支,這不符合立法初衷。
今天,有必要重新審視并通過立法明確“槍支”的定義,以縫合立法初衷和司法實踐之間的裂痕。毫無疑問,嚴管槍支不能放松,但法律應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而不能“鉆牛角尖”。犯罪的是人,不是工具,別光盯著“1.8焦耳”動輒定罪量刑。對玩具槍和仿真槍,加強監管沒錯,但入罪須格外謹慎。
和普通人一樣,對于BB彈玩具槍,法官也只問價格而不問“槍口比動能”。立法滯后,“背黑鍋”的不只是“吃瓜群眾”,還有司法機關。晚報評論員陳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