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長期以來以“國酒”身份進行宣傳的貴州茅臺其實并沒有取得“國酒茅臺”商標。在五糧液、汾酒、劍南春等眾多企業的反對中,2016年12月26日國家商標局決定,“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多年以來,茅臺依靠“國酒”稱號,獲得了超乎尋常的經濟利益和美譽度。但隨著國家商標局關于“國酒”不可作為商標使用,任何酒品都不能注冊使用的最終“判決”下達,茅臺的非正當競爭行為暴露無遺,它也將各大酒品重新回到公平競爭的起跑線上。
據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茅臺使用“國酒”的行為,還違反了新《廣告法》,需要依法予以糾正。
由于茅臺長期使用“國酒茅臺”做宣傳,其社會影響力很難在短期內消除掉,只能逐步淡化。至于其它白酒品牌廠商,此前一直受到“國酒茅臺”的壓制,處于不公平的地位,現在總算是可以翻身了。從市場發展的趨勢來看,噱頭炒作、夸大宣傳、炒概念等浮躁方式,已逐漸不被理性消費者接受。
(@法制晚報江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