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揚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據悉,民法總則中的“好人法”條款幾經修改,最終不再區分救助人是否有“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好人法”條款,即見義勇為免責條款。眾所周知,近些年來,諸如“看見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等問題,一直困擾著許多人,并在輿論場引發熱議。為此,不少地方相繼出臺了“好人法”,用以鼓勵見義勇為。民法總則作為上位法,其“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的基調,意味著這將是最為徹底的“好人法”。
而這一最徹底的“好人法”經過多次審議和修改,而這種“錙銖必較”的目的只有一個:鼓勵更多人放心大膽地見義勇為,讓“好人有好報”在更大程度上實現,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悲劇發生。
實際上,任何規則的確立都是利弊權衡的結果,“好人法”同樣如此。現實中,確有一些救助人因自身過失而使受助人遭到傷害,如此情形,救助人該不該擔責?更重要的是,如果救助人動輒得咎,那么很多人就不愿“冒險”救助他人。所以,利弊權衡之下,寧肯以免責條款鼓勵人們該出手時就出手,畢竟,救助人出現“重大過失”是小概率事件,當見義勇為成為社會風尚,必將有更多人從中受益,其利遠遠大于弊。
說到底,見義勇為是一種無償的、善意的人道主義行為,理當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救助人理當享有免責的特殊待遇。我們有理由期待,這一最徹底的“好人法”能夠進一步激發人們的互助精神,涵養社會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