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報道,為給兒子討要一份“榮譽證書”,62歲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2000年,江志根12歲的獨子江偉華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萬元撫恤金,卻沒有收到見義勇為證書。2015年12月,江志根將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審判決駁回了江志根的訴訟請求;隨后他提起上訴,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蘇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書。
??? 12年少年為救同伴獻出寶貴生命,這樣的義舉和精神讓人感佩。然而,少年離開人世17年以來,爭取一份“榮譽證書”卻始終是個難題。當地相關部門的解釋是: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人,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鼓勵、不宣傳,因而對江偉華的見義勇為行為僅獎勵撫恤,不發榮譽證書。
??? 應該說,當地政府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不提倡不等于否認,不鼓勵不等于拒絕,不宣傳也不等于抹殺榮譽,認定“見義勇為”行為、頒發“榮譽證書”,不應有身份門檻和年齡限制。看似認可“見義勇為”,卻沒有給予“榮譽稱號”,某種意義上就是對“見義勇為”的否認。認為頒發證書就能形成引導效應,也純屬多慮。
??? 近日,公安部《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見義勇為的評定及獎勵都有明確規定,而對見義勇為的年齡沒有具體限定。當地政府應破除年齡認知誤區,客觀認定見義勇為,讓逝者得以告慰。
(@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