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概念。明確提出“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 ”社會治理共同體,就是在堅持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下,以共建共治共享為原則,通過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及公民個人等主體平等參與社會事務、共同享有發展成果,而構建起的協同治理、深度融合的有機共同體。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只有在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設中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著力解決主要矛盾、不斷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才能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良好的社會秩序,使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必須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只有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社會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不斷增強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和社會號召力,才能確保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正確航向。要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把加強黨的領導作為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第一位的要素,以更好地整合資源、協調動員,凝聚起社會治理的強大合力,提高社會治理系統化水平。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把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作為貫穿社會治理工作的一條紅線,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使黨組織的服務管理觸角延伸到社會治理每個末梢,確保基層社會治理的正確方向。
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必須著力解決主要矛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轉化。著力解決不平衡不充分發展問題,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成為我國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內社會治理工作的重心。因此,要把人民作為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健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注重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不斷滿足新的社會需求,通過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滿足人民多層次多樣化需求,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必須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社會治理能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進入新時代,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尤其要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在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上下功夫。一是提升社會治理的社會化水平,進一步完善民主協商、社會協調、公眾參與的制度安排,充分發揮群體組織、社會組織作用,發揮好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促進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二是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引導群眾學會和習慣在理性和法治軌道內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處理糾紛,共同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三是提升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加強“互聯網+社會治理”的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打破數據壁壘,推動網絡化、智能化、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與傳統社會治理要素相結合,打造“互聯網+”社會治理新模式;四是提升社會治理專業化水平,加快社會工作者的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社會工作者的待遇,健全社會工作者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全面推動社會治理再升級。
□臧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