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貴陽的任女士反映,她在畢節市居住,因在小區業主群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的行為時,不滿社區支書劉某的“開不開業主大會、怎么開,是業委會的事”的回應,在維權群罵了劉某是“草包支書”。劉某報警后,她被畢節市民警用手銬銬到了畢節市,并被行拘3日。目前,此案正在復議中。
罵人既不文明,亦涉嫌違法。但何為“罵人”、是否構成違法,則需要執法部門綜合考量、依法認定。毫無疑問,“草包”是不文明詞匯,比喻無能的人,但任女士這句“草包支書”是否屬于“罵人”,是否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值得商榷。
從具體語境看,任女士的言論主要表達了對社區支書工作態度的不滿。業委會不代表業主利益,違反程序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而社區居委會也不站在業主這邊,部分業主無奈建群維權。此情況下,“草包”應被理解為吐槽或差評,而非“公然侮辱”。
對業委會、物業、社區的工作,業主有發牢騷、給差評的權利。吐槽不等于辱罵,不文明也不等于違法。業主牢騷幾句,即使不文明,也達不到拘留的程度。如果因這點瑣碎之事都可以大肆動用寶貴的警力資源,警方能忙得過來嗎?如果吐槽一句“草包”都能被跨市銬走、拘留,業主的權益何以保障?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其嚴厲程度僅次于刑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批評、警告又不足以懲戒的情況。本案中,如果警方非要介入,批評教育或口頭警告足矣。警方如此任性執法,不僅容易消解執法公信力,還有打壓維權業主之嫌。
據報道,社區支書劉某表示,原本只是想讓任女士道個歉。而畢節警方認為,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公權力如此積極主動地介入這種雞毛蒜皮之事,令人費解。巧合的是,劉某的丈夫是一位畢節警察。盡管劉某稱其丈夫對此案不知情,但同時表示“自己長期被任女士侮辱”,丈夫“肯定是不高興”。近水樓臺、瓜田李下,“公報私仇”的嫌疑如何洗得清?
一些瑣碎之事,當事各方可以協調解決、依法解決,權力之手不宜伸得太長。因一句“草包支書”,畢節警方跨市銬走業主并行政拘留3天,實在有興師動眾、小題大做之嫌,有違公權力的理性、謙抑之道。本報評論員 陳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