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藝人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因其社會知名度吸引大眾的關注,理所當然要承擔比普通人更大的社會責任,必須以德藝雙馨的標準規范言談舉止,引導粉絲特別是青少年粉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然而近年來,由于存在行業野蠻生長、市場監管缺失、資本不良牟利等情況,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等新情況新問題迭出,導致文娛行業出現了一批違法失德藝人,嚴重敗壞行業風氣,對社會特別是青少年產生不良影響,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當前,藝人違法失德亂象頻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經濟方面違法犯罪,破壞市場秩序。如某些藝人享受天價片酬,擾亂行業秩序;通過簽訂“陰陽合同”規避監管,采取各種手段偷稅漏稅;代言產品頻頻“翻車”等等。二是思想作風言行方面嚴重失德失范違法甚至犯罪。如某些藝人思想低俗、品行卑劣,侮辱英雄先烈,公然歪曲歷史;某些藝人吸毒、酒駕醉駕,甚至涉嫌性侵;再如某些藝人欺瞞大眾,學術造假等等。三是職業道德方面價值觀混亂、成功標準錯亂。如一些藝人專業水平較低,卻不思如何提高個人學識素養,反而崇尚惡意炒作,流量造假,虛構人設;又如一些藝人不僅未能正確引導和約束粉絲理性追星,甚至放任和教唆粉絲拉踩引戰、攻訐他人。
為遏制行業不良風氣,打擊藝人違法失德行為,近日,中宣部印發了《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的懲處力度,禁止劣跡藝人轉移陣地復出。今年年初,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也發布了《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規范演藝人員從業行為和自律管理。多部法規的“組合拳”彰顯了國家對違法失德藝人“零容忍”的態度和堅決肅清娛樂行業不正之風的決心。
筆者認為,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一個人承擔的社會責任應與其社會影響力相匹配,藝人作為公眾人物,既然享受了社會地位和影響力所帶來的名利光鮮,就更應該謹言慎行,具備更高的法律意識,并承擔比普通人更大的社會責任。因此,對于違法失德藝人,應以更嚴格標準追究其責任,引導演藝娛樂業健康持續發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的懲處力度。
第一,在懲處期限上宜從嚴處理。當前時期,有關部門在懲處違法失德藝人時,可以在參考《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約定的行業聯合抵制期限的基礎上,根據其背德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設定更長時間的封禁期限。對于觸碰底線的藝人(如存在政治立場問題、犯罪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的)應堅決給予永久封禁處罰。
第二,在懲處范圍上宜全面處罰。對于處于封禁期內的違法失德藝人,除禁止其參演電視、電影、綜藝、網劇、廣告等外,還應將封禁延伸至網絡平臺。許多劣跡藝人在社交媒體平臺都擁有相當數量的粉絲,即使遭到封禁,其仍能依靠可觀數量的粉絲進行直播帶貨、獲取打賞,甚至在網絡上代言品牌,通過引流變現照樣賺得盆滿缽滿。網絡作為公共領域,不能成為違法失德藝人的避難所和“新金礦”。
《光明日報》( 2021年10月16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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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光明日報 編輯 | 李玉友
審核 | 朱代軍 終審 | 尹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