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評論員陳廣江
近日,針對網友反映“蘭州市某中學采集學生家庭年收入”的問題,甘肅蘭州市西固區委回復稱,學校于9月2日為初一新生下發學生心理健康檔案,表中確有“經濟狀況(家庭年收入)”一項,但班主任明確告知學生“經濟狀況”欄為選填項目,學生及家長自主選擇是否填寫,而且該檔案由專人保管,確保安全。
在家長個人信息中,有兩類較為敏感,一類是象征身份地位的工作單位和職務,另一類是直接代表經濟實力的收入情況。之所以敏感,不只是因為這些信息屬于個人隱私,更因為這些信息一旦處理不當,可能造成教育歧視和不公。
當然,“看人下菜碟”、因“財”施教的老師是極少數,但這種可能性存在,現實中不乏活生生的案例。去年2月,天津某中學一“最美女教師”就在課堂上公然對比家長收入歧視“窮學生”,刺痛了無數人的心,最終該老師被踢出教師隊伍。
因此,學校收集家長職務、收入等信息的做法屢屢引發爭議。除本次事件外,近日在北京某區、廣西南寧等地也發生了類似事件,被家長投訴。也有不少家長沒有投訴的勇氣或者見怪不怪。
面對質疑,各地相關部門的回應出奇一致:一是強調家長自愿自主選擇填寫,二是承諾相關信息嚴格保密。北京市教委更進了一步,稱“正在研究取消父母職務信息的收集”。盡管如此,依舊無法消解社會的憂慮和隱痛。比如,你不填、別人填,別人家的孩子是否會受到老師的“青睞”?
學校采集家長個人信息無可厚非,但必須掌握好尺度,避免過度采集。這個度究竟怎么把握?
《民法典》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即將于今年11月1日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提出了“兩個最小”原則,即“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和“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學校采集家長個人信息也應堅持“最小、必要”原則。以此事為例,學生心理健康與家庭收入沒有多大關系,何必多此一舉?既然是選填項目,恰恰說明該項目可有可無,缺乏必要性。取消這些不必要的項目,還可使信息采集更具針對性、目的性,更易達到初衷。
概言之,凡是選填項目應最好取消。學校應把心思用在教育上,用在孩子身上,而不是用在家長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