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記者 仇晶 濟南報道
海報新聞記者從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獲悉,7月25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山東省制定的專門地方性法規,為濕地保護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山東連續十多年持續探索濕地保護工作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物種基因庫”,發揮著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功能,與人類生存發展息息相關。山東省地處東部沿海、黃河下游,優越的自然地理條件,孕育形成了包括沿海灘涂、內陸灘涂、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類型在內的濕地近2800萬畝,有國際重要濕地2處,國家重要濕地2處,建設國家濕地公園66處,省級濕地公園134處,東營市、濟寧市先后入選國際濕地城市。
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劉振遠介紹,多年來,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濕地保護工作,早在2013年,山東省人民政府就出臺了《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省政府令257號),為恢復濕地功能、改善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重用輕養、水資源相對不足、生物資源被過度利用等問題。”劉振遠指出,為統籌解決這些問題,在認真總結《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實施十多年經驗的基礎上,學習借鑒福建、陜西、山西等省的制度建設成果,根據上位法要求,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為山東省濕地保護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搭起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四梁八柱”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辦公廳一級巡視員石曉介紹,《條例》以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為目的,把保護放在優先位置,通過規定濕地資源調查評價、總量管控、分級管理、分類保護、規劃編制、監測評估等重要制度,實現規劃引領和制度約束并重,搭建起濕地保護管理體制的“四梁八柱”。
《條例》共七章五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濕地資源管理、濕地保護與利用、濕地修復、監督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
《條例》健全濕地保護責任體系,按照“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的管理體制,建立由政府主導,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參與的濕地保護協調機制。細化落實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的職責。其中,明確將濕地保護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本級人民政府綜合績效評價、林長制考核內容,建立約談制度,有力推動責任落實落地。
在加強濕地資源管理方面,《條例》明確了濕地資源調查評價、濕地保護規劃、濕地監測及預警等重要制度,摸清“家底”,夯實了濕地保護基礎。
《條例》突出“沿黃”“沿海”山東特色
山東省作為沿黃唯一的沿海大省,濱海濕地、沿黃濕地資源豐富、功能重要。《條例》統籌河流、湖泊、海域等不同類型濕地保護需要,建立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系,規范引導濕地合理利用,保障濕地生態功能和永續利用。
石曉介紹,《條例》對不具備建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或者自然公園條件的濕地,規定因地制宜建設濕地保護小區,并對編制建設方案、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組織評估論證及批準等問題作出規定。
《條例》規定沿海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濱海濕地的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濱海濕地;強化黃河流域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職責,要求重點開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鹽堿化綜合治理,做好河湖岸線保護修復;同時,針對檉柳對保護鹽堿濕地的獨特作用,規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檉柳林資源監測,加強保護宣傳教育和巡查管護。
《條例》明確濕地合理利用原則,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制定分類指導意見,依法保障濕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對在濕地范圍內開展利用活動提出明確要求,避免對濕地造成破壞;鼓勵和支持大中小學生開展自然教育,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價值理念。
“誰破壞、誰修復” 《條例》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
記者梳理《條例》主要制度規定時看到,在科學推進濕地修復工作方面,《條例》規定了濕地修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同時,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并對山東省特色濕地的修復,對濱海濕地、沿黃濕地及檉柳林資源的修復提出要求。
為落實濕地保護措施,《條例》明確監督考核辦法,明確建立濕地保護監督檢查機制,建立濕地保護跨區域協作機制,加強與毗鄰地區在濕地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并建立區域內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省人民政府通過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地區間人民政府通過橫向補償等措施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對擅自占用省級重要濕地的行為設定了責令限期拆除、修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等法律責任;銜接民法典、濕地保護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作出原則性規定。
“今天,省十四屆人大常委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濕度保護條例》,標志著我省濕地保護工作全面進入法治化軌道新階段。”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王少瑾表示,《條例》作為山東省濕地保護領域具有統領性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規,對系統開展濕地保護、促進濕地合理利用、扎實推進濕地修復,推動濕地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