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切實保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通知要求,嚴控新增罰款事項。起草政府規章時,要充分論證行政管理措施的適當性,能夠通過教育勸導、責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實現管理目的的,一般不設定罰款。法律、法規已經對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但未規定數額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規但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設定罰款的,政府規章可以設定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20萬元。
科學設置罰款數額。設定罰款的數額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管理需要、企業群眾合理期待等相適應,參考同等經濟發展水平省份以及周邊省份規定,促進過罰相當、公平合理。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罰款事項起罰點在5萬元以上、對公民在5000元以上的,要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方面意見。起草政府規章時,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等規定,結合行業實際,細化不予、可以不予罰款,從輕、減輕罰款的適用情形。
清理不必要的罰款事項。健全完善行政處罰定期評估制度,每5年分類分批組織開展行政處罰評估。按照“誰起草、誰評估”的原則,由起草部門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開展行政處罰評估。要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對2019年之前制定、尚未開展過評估的罰款規定進行集中評估,重點評估罰款數額較大、社會關注度高、與企業和群眾關系密切的罰款規定,結合實際提出擬取消、調整的意見建議,提請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對于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要對本級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清理,提請按法定程序處理。
通知明確,全方位規范罰款實施,持續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要結合行政執法實際,重點對罰款類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進行評估,需要進一步增加裁量階次、細化各階次的適用情形、調整處罰標準的盡快修改完善,也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從違法行為次數、頻次、持續時間、違法所得數額、貨值金額和當事人主體類型、主觀態度、配合調查以及及時改正情況等方面,科學設置細化量化情形。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基礎上,參照《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研究制定本系統不予、可以不予、減輕、從輕、從重罰款等處罰清單,為執法人員適用提供具體標準。
全流程規范行政處罰案件實施。嚴格執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結案歸檔等行政執法程序,特別要在制定立案標準、明確重大執法決定范圍和審核標準、集體討論范圍、現場執法環節行為規范、罰款決定延期和分期履行等方面,進一步查缺補漏,建立閉環的執法流程規范,確保系統內執法標準相對統一、明確、可操作。
此外,還要求規范適用罰款過程中的行政措施,全面規范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
(大眾新聞記者 戴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