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和胎兒如果存在以下情況,胎兒心臟病發生風險較高,建議做胎兒心臟超聲專項檢查。
母體因素
1、糖尿病 糖尿病合并妊娠;妊娠糖尿病血糖未控制,尤其糖化血紅蛋白(HbA1c)水平>6%,建議胎兒超聲檢查有無先意室壁有無增厚。
2、苯丙酮尿癥 孕婦患苯丙酮尿癥,尤其血清苯基丙氨酸水平>10毫克/分升,建議超聲檢查有無先天性心臟病
3、自身免疫性疾病和自身抗體陽性 建議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對于自身免疫性疾病和自身抗體陽性孕婦,尤其曾孕有Ⅲ度房室阻滯(AVB)胎兒者,于孕16周開始每1-2周進行一次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直至28周,觀察有無胎兒心臟傳導阻滯及其嚴重程度,同時觀察心內膜、心臟瓣膜情況。應用M型超聲及頻譜多普勒監測胎兒AV間期是否延長,為孕婦及胎兒的治療和管理提供依據。
4、服用致畸藥物 孕期長期服用可能導致心臟畸形或功能異常發病率增高的藥物,如:卡馬西平、苯妥英鈉、丙戊酸鹽等抗驚厥藥;鋰劑;血管緊張素轉化酶抑制劑;維A酸;選擇性5羥色胺再攝取抑制劑( SSRIS);維生素K拮抗劑;非甾體類抗炎藥等。
5、母體感染 孕期受可能導致心臟畸形或功能異常發病率增高的感染,如風疹病毒感染、細小病毒感染等,且孕婦血清學檢查抗體陽性,并且天性心臟病,還應注意胎兒超聲檢查發現陽性指標,包括漿膜整積液、胎兒水腫等。
6、輔助生育技術受孕建議經輔助生殖侵受孕獲得的胎兒行胎兒超聲檢查。
7、家族史一級親屬(父母、兄弟、姐妹)至少一人患有心臟畸形;二級親屬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再發風險相對較低,仍建議做胎兒超聲檢查;三級親屬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再發風險更低,可以不作為胎兒心臟超聲檢查指征。
8、遺傳性疾病 先天性心臟病患病高風險增高的遺傳病,如曾生有患隱性傳疾病孩子的孕婦再次懷孕的胎兒;患常色休顯性遺傳病的父母的胎兒;患有與心臟表型密切相關的缺失綜合征胎兒(如22q11缺失、 Alagille綜合征 Williams綜合征等)。
胎兒因素
1、產前超聲篩查,懷疑心臟結構或功能異常。
2、產前超聲篩查可疑心率及心律異常。如果懷疑或確診胎兒有快速型心律失?;蚓徛托穆墒С?應該做胎兒心臟超聲檢查,以便評估心臟結構和功能,明確心動過緩或者心動過速的發病機制,以便指導圍產期管理。胎兒快速心律失常很少與先天性心臟病相關,但需胎兒超聲監測心臟功能;房室傳導異常導致的心動過緩50%-55%與胎兒心臟病具有相關性,建議行胎兒心臟超聲專項檢查;不規則的胎兒心律及頻發期前收縮持續時間超過2周應該做胎兒心臟超聲專項檢查,監測其轉歸。
3、產前超聲篩查發現心臟外畸形。如果確定存在心臟外的結構和功能異常建議做胎兒心臟畸形檢查,除非是已知的低風險疾病及表現(例如單側唇裂、單純輕型腦室擴大)可以不做。
4、產前超聲篩查懷疑遺傳性疾病。如果胎兒遺傳學檢查提示基因突變、缺失、重排或者非整倍體性,提示先天性心臟畸形風險高,建議行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
5、產前超聲篩查頸項透明層(NT或NF)增厚:NT≥30毫米,建議行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NT<30毫米,如果發現存在靜脈導管逆向血流,也建議行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
6、產前超聲篩查發現臍帶和靜脈系統畸形。當存在單臍動脈、靜脈系統異常時,應加強胎兒心臟畸形排查。
(縣醫院 邢偉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