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新聞網訊(通訊員 楊志強 李修東)日前,臨邑縣國稅局對一家商場做出補稅和處罰的決定。而該商場則表示,他們為促銷向消費者贈送的商品并未取得實際銷售收入,不應當納稅。
??? 近日,臨邑縣某商場將一批商品作為促銷禮品贈送給消費者,禮品總價值為28726元。而商場只將主商品在會計上作“銷售收入”處理,這批禮品則作為“銷售費用”處理,對促銷商品單獨填制了出庫單。國稅局日前對這家商場進行了稅收檢查,發現有28726元商品用于促銷活動未作“銷售收入”處理,少提銷項稅4173.86元,因此認定該商場偷稅4173.86元,并處以少繳稅款50%計2086.93元的罰款。
??? 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商場將促銷禮品不作“銷售收入”處理,且銷售額和折扣額又未在一張發票上注明的,應確認促銷禮品的銷售收入,并分別計算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