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通報
2022年3月11日,寧津縣某快遞公司負責人任某拒不執行寧津縣疫情防控指揮部下達的對快遞物流行業全體員工進行核酸檢測的要求,給全縣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寧津縣公安局給予任某行政拘留的處罰。
寧津縣公安局
2022年3月11日
警方提醒
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既是對個人負責,也是對社會和他人負責。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從自身做起,主動履行防疫責任和社會義務。對于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堅決打擊,從嚴處理,絕不姑息,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來源|寧津公安 編輯|李藝
審核|張曉航 終審|朱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