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4日,被告人景所珍與被害人景會禎由于宅基地糾紛發生爭執,被告人景所珍持長矛朝被害人景某胸部猛刺一下,致其倒地后,又朝景會禎右大腿處連刺數下,致被害人景某被刺破大動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07340元,判決生效后,附帶民事賠償至今未執行到位。自受害人景會禎遇害后,被害人父親景所祥和母親曹桂榮與孫子一起生活,相依為命,曹桂榮雙目失明,一級殘疾,常年患有胃病、腰間盤突出,因經濟困難、無人照顧等因素無法住院治療,只靠在家吃點藥維持,景所祥已經76歲,喪失勞動能力,只有將自家的幾畝地租賃出去,一家三口光靠這點租賃費維持生活,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難。心灰意冷的他們向夏津縣檢察院提出救助申請。在接到救助申請后,該院根據相關規定對有關情況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他們的情況屬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圍,給予刑事被害人景所祥和曹桂榮一次性救助金4000元。
為了更加有效地對刑事被害人實施救助,夏津縣檢察院在積極開展救助的同時,積極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呼吁社會力量進行熱心幫助,切實解決了受害人的燃眉之急,送去了關懷和溫暖,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王鵬 劉亮 董國通)
(作者: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