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通訊員張峰)日前,陵城區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獵案件,被告人韓某某被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
陵城區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月至6月,被告人韓某某使用地籠等工具在陵城區宋家鎮陳廟村附近河溝中獵捕野生蟾蜍,并通過網店銷售。6月25日,辦案民警在被告人韓某某住處找到野生活體蟾蜍120只,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94只為中華蟾蜍,26只為花背蟾蜍,均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因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庭審中自愿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以上事實,判處被告人韓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
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同時,電捕工具、鐵夾、氣槍、毒藥、麻醉藥等均屬于禁用獵捕工具,不能隨意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或者使用火攻、煙熏、挖洞、搗巢等方法獵捕,也要負相應法律責任。
蟾蜍即俗稱的“癩蛤蟆”,雖然沒有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進入了“三有保護動物”名錄,同樣受法律保護。所謂“三有保護動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
對于“三有保護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條)以上即屬于刑事案件。韓某某非法獵捕蟾蜍,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