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通訊員張梅)近日,禹城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濫伐林木案,兩案均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禹城市法院院長楊如冰擔任審判長,禹城市檢察院檢察長任少偉擔任公訴人支持公訴。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張某、王某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證的情況下,擅自從村民手中購買楊樹進行砍伐。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鄭某、張某、王某無證采伐的楊樹共計404株,林木蓄積為45.0401立方米,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禹城市法院審理認為,3名被告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5條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我們法律意識淡薄,在未辦理采伐證的情況下,濫伐林木觸犯了法律。通過這個案件,我們吸取了教訓,以后不會再犯了。 ”庭上,3名被告人對自己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反省、悔過。結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悔罪表現,法院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被告鄭某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王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今年以來,禹城市法院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對涉及環境資源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快審快結。法檢兩長同堂審理濫伐林木案,提升了辦案質效,嚴厲打擊了濫伐林木、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大力宣傳國家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提高了全民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的意識,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法官提醒,林木具有凈化空氣、防風固沙等重要作用,林木砍伐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本案被告人未經林業部門許可砍伐樹木404株,造成了生態環境資源嚴重損害,依法應予嚴懲。但綜合考慮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坦白情節,遂從輕處罰,充分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