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委托炒股現象很多,但委托炒股究竟是委托合同還是合伙合同?虧損后責任如何認定?日前,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委托炒股糾紛。
案情
委托老股民幫忙炒股,賠了8萬余元,責任怎么分
劉莉(化名)與張濤(化名)是老朋友,張濤炒股多年,具有實際操作經驗。
2018年3月,劉莉與張濤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劉莉出資25萬元由張濤實盤操作,盈利部分雙方五五分成,虧損部分由張濤承擔,操作期限至2018年12月30日。
簽訂協議后雙方開始合作。 2018年4月,劉莉發現虧損較大,于是修改了密碼。2018年12月29日,劉莉找到張濤要求賠償損失,張濤讓劉莉再等3個月,口頭約定繼續合作。到2019年3月30日,劉莉股票和現金合計剩余16.5萬余元。劉莉要求張濤賠償損失,張濤拒絕,劉莉遂起訴至法院。
案件現場
雙方均有實際操盤行為,責任理應均攤
該案中,合作協議約定“由張濤進行實盤操作”,但根據調查,劉莉和張濤在合作期間均具有操盤的事實,由于擔心虧損擴大,劉莉還曾修改密碼以限制張濤操盤,由此說明兩人均參與了股票經營。在這種情形下,劉莉要求虧損責任由張濤一人承擔有悖公平原則,應參照雙方利潤分配比例確定損失分擔比例較為公平合理。
兩人合作期間,劉莉賬面虧損金額為8.6萬余元,按利潤約定比例平均分擔,張濤分擔金額為4.3萬余元。法院依法判決張濤賠償劉莉經濟損失4.3萬余元,駁回劉莉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官解析
辦案法官介紹,本案涉及合同性質和責任劃分。合同性質應當根據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特點來判斷。根據雙方的合作協議內容分析,劉莉擁有股票市值與資金,張濤具有炒股技術和經驗,雙方協商的主要目的為整合彼此資源,權利義務的約定符合合伙關系特征。從實際履行行為特征分析,雙方在簽訂協議后,劉莉曾修改密碼限制張濤操作賬戶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雙方實際是共同控制股票賬戶,符合共同經營的特點。
近年來,個人之間委托炒股案件頻發,與本案不同,大多數委托炒股是委托人將賬戶完全交給受托人操作,自己不參與操盤,這樣的委托炒股符合委托合同特征,應定性為個人委托合同糾紛。個人委托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受托人未完成受托事項,委托人存在過錯的,應減輕受托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