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趙祜昊通訊員王振潔)
近日,平原縣法院對該縣首例假冒注冊商標案進行判決,被告人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5萬元。
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石某在鄭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非法印制的某品牌牛肉粉包裝袋138250個,其中有26940個包裝袋鄭某尚未給石某發(fā)貨。2021年6月21日,平原縣公安局扣押石某尚未銷售的某品牌牛肉粉292箱(10袋/箱),某品牌牛肉粉包裝袋12654個,某品牌裙帶菜730袋,某品牌裙帶菜包裝袋2131個。
石某未經某品牌牛肉粉商標持有人和某品牌裙帶菜商標持有人授權,使用非法印制“山寨”包裝袋,通過網絡平臺共銷售假冒某品牌牛肉粉和裙帶菜及扣押假冒注冊商標產品金額合計近3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牛肉粉和裙帶菜上使用他人注冊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依法懲處。
宣判后,被告人石某表示服判不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平原法院審理的首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