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
6月20日上午,德城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洗錢犯罪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該案是德州市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開展以來首例洗錢犯罪案件,這也是德州市2022年宣判的首例洗錢犯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男)明知朋友劉某某(另案處理)系國家工作人員,為掩飾、隱瞞劉某某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按照劉某某的要求,于2018年11月20日將劉某某交給其的現金人民幣300000元存入王某某的工商銀行賬戶,次日將該筆300000元又轉入劉某某的工商銀行賬戶內,該筆300000元為劉某某受賄款;于2020年4月27日將劉某某交給其的現金人民幣370000元存入王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同日將該筆370000元又轉入劉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內,該筆370000元中有200000元為劉某某受賄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并通過轉賬協助資金轉移,構成洗錢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綜上,德城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為依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11部委,決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
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身邊人要求幫忙銀行轉賬的情況比較常見,當他人提出借用個人銀行賬戶“走一下賬”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問清楚錢款的真實來源及去向,面對他人以“好處費”利誘,要及時拒絕,切勿為蠅頭小利而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