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公公獨自扣留過付款,兒媳將公公訴之法院,判決后公公拒不履行,樂陵法院“拘留+搜查+教育”,將這件發生在公媳之間的糾紛案件順利執結。
2019年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父親劉某與其妻子尚某就理賠事宜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作出聲明,約定“由劉某代收50萬元全部賠償過付款,在收到法院轉款三日內,將其中屬于尚某的23萬元交付尚某”。
而劉某在收到法院過付款后,拒不向尚某轉款,并私自將過付款轉移到其女婿名下。尚某多次索要未果,一紙訴狀將劉某訴至樂陵法院。
樂陵法院經審理,判令劉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尚某支付23萬元。該判決生效后,劉某仍不履行判決義務,尚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考慮到被執行人曾有轉移財產的行徑,執行指揮中心主任王勇帶隊直奔東營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而被執行人仍不配合。執行干警遂進行現場搜查,搜獲現金3萬元,并采取司法拘留、房屋查封等強制措施。
拘留期間,執行干警正告劉某,其行為可能涉嫌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對其進一步采取措施。劉某終于認識到自身錯誤的嚴重性,當即表示同意履行。最終,在執行干警的主持下,申請執行人尚某如數得到全部執行款,該案執行終結。
■以案釋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俞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