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里所說的“和氣”,是指法官要有親和力,有親民愛民的作風。法治化的社會,要求有法必依,但如何衡量“必”的標準,首先是要以知法、信法為前提。法官也不僅僅是坐堂問案,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庭審,通過所制作的法律文書,實現以點概面,把法律引入到人們的生活中去,使大家知道哪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行為是法律所倡導的。此時,作為法律,其引導性、教育性的特點才能得以顯現,其實施的過程才能稱之為可行。而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法官是一個和善的、清廉的形象,那么他對案件的審理和對法律的運用,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要比一個面孔生硬,只知道照本宣科的法官更容易讓當事人接受。
??? 所以,雖然目的一致,都是為了化解矛盾,平息紛爭,但如果法官在處理矛盾時能夠有一個良好的形象,有一顆愛民如子之心,更人性化,更真情化一點,那么其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這樣的例子并非鮮而有之,從我國的司法進程來看,馬錫武就是以這樣的方式開創了有“東方經驗”美譽之稱的調審結合的審判方式的??谷諔馉帟r期,馬錫武同志作為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在審判中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解決并糾正疑難與錯案,使群眾在審判活動中得到教育,其所實施的這種審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權創立的一種將群眾路線的工作方針運用于司法審判工作的審判方式,在當地受到了群眾歡迎。人們把這種貫徹群眾路線,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辦案方法,親切地稱之為“馬錫武審判方式”。這種審判方式不僅為當時廣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對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構造都有著極其深刻的影響。從馬錫武審判方式來看,其所以得到廣大老百姓接受和推崇,究其原因,是因為馬錫武能夠放下高高在上,坐堂問案的架子,到群眾中去,無論田間地頭、山溝野壑,真正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讓老百姓能夠講話,講真話,在了解事實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秉公執法,以大家看得見、摸得著的方式將法律滲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中,不但解決了糾紛,穩定了社會,也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讓老百姓知法、守法。
??? 當然,我在此并非強調法官的和氣就是解決糾紛的唯一。作為法官,是嚴格執行法律的人,對法律的遵守和執行是審理任何案件,解決糾紛的首先依據。只是我認為,對法律的遵守和執行與貼近群眾,拉近法官與群眾之間的距離是并不相悖的。一個秉公執法的法官能夠給當事人帶來公平和正義,而一個既能秉公執法又能讓當事人心悅誠服的法官,除了能夠給當事人帶來正義外,還能將法律真正帶進當事人心里,對于做到案結事了的要求來說,這何嘗不是事半功倍呢?
??? 法官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法律是剛性的,司法最終的結果可能是無情的,但是司法的過程卻可以是溫暖的;法官是理性的,也應該是冷靜的,但法官絕不應該是冷酷的。在進行調解時,多一份細心和愛心,當事人之間就可能多一份寬容和理解;在進行宣判時,多一份責任和耐性,當事人就可能減少一絲對法律的誤解,多一分經驗和教訓。
□孫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