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曉慶與劉愛蘭、張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人趙曉慶,女,1979年4月出生于山西省陽高縣,漢族,大專文化,住山西省太原市。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劉愛蘭,女,1952年6月出生于山西省陽曲縣,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陽曲縣,現住太原市。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張勇,男,1979年12月出生于山西省陽曲縣,漢族,大學文化,住山西省太原市。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對原審被告人趙曉慶、劉愛蘭、張勇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刑事判決。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趙曉慶不服,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原審法院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趙曉慶、張勇、劉愛蘭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區家中設立“法輪功”學習點,趙云霞、田某、周娜、趙晉中等人(另案處理)在每周星期六14時許到被告人家中進行聚會。田某印制宣傳資料,趙晉中負責提供光盤和刻錄機,被告人趙曉慶負責刻錄光盤,被告人張勇、趙曉慶、劉愛蘭將宣傳資料、光盤用塑料袋進行包裝,后實施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活動。
2019年7月14日、2019年7月28日、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趙曉慶、劉愛蘭、張勇在多地散發已包裝的“法輪功”宣傳品,共計書籍89本、光盤71張、宣傳單頁248頁,均為“法輪功”邪教宣傳品。
2019年9月7日,陽曲縣公安局專案組在陽曲縣新陽西大街陽曲縣人民醫院門口將被告人趙曉慶、劉愛蘭、張勇抓獲。
公安人員在被告人張勇多處住地查獲各類“法輪功”邪教書籍、白皮小冊子、刻錄機、播放器、MP3、U盤、打印機等物品,均為“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或用于“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印制。
原審認為,被告人趙曉慶、劉愛蘭、張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情節較輕,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告人劉愛蘭尚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曉慶在各居民小區散發邪教宣傳品,社會危害程度較高,主觀惡性較大。被告人張勇經司法調查評估,適用社區矯正,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根據被告人趙曉慶、劉愛蘭、張勇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曉慶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劉愛蘭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張勇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公安機關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趙曉慶及原審被告人劉愛蘭、張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情節較輕,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原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于上訴人所提上訴意見,經查,上訴人趙曉慶伙同其他被告人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其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上訴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附:延伸閱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九條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