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城區市民于女士來電反映:她于10月28日在湖濱南大道某商場內買了兩件衣服,共花費598元。11月11日,她再次去該商場時,發現衣服降了50元。于女士有些生氣,回家拿著還沒穿的衣服,要求店員退差價,但是店員說商場規定是不能退差價的。
??? 部門回復: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只對網絡購物退貨有相關明確規定,不適用于實體店,“如果商家做出7天內可無理由退換貨的承諾,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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