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中心:為維護房主隱私,不能提供原房主資料市公安局:
公安機關沒有強行遷移戶口權力,當事人須與原房主聯系后解決律師:
房屋出售須遷走戶口無法可依,建議市民買房時約定戶口遷出問題
??? 德州新聞網訊 (記者 唐志梅)近日,家住德城區岔河小區的孟先生致電12345市民熱線,訴苦說自己購買了一處二手房已經6年,但因為原房主戶口遲遲未遷出,導致自己的戶口至今仍未遷入。
??? 7月1日,記者與孟先生取得聯系,他說自己是樂陵市人,因工作原因2006年來到德城區,從第二任房主高先生手中購買岔河小區23號樓3單元501室。當時,主要考慮到今后孩子能在附近的德州市天衢東路小學和德州市第九中學上學。但第一任房主戶先生一家的戶口尚未遷出,導致他一家至今未能在此落戶。“轄區派出所告訴我可去市房管中心查詢戶先生的信息,但我多次和市房管中心工作人員接洽,均稱不能查詢。 ”為此,孟先生只能求助12345市民熱線,希望有關部門幫助解決難題。
??? 12345市民熱線工作人員將該情況反映給市房管中心,市房管中心回復說,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的有關要求,礙于對個人信息的隱私保護,不能提供原房主資料。
??? 隨后,12345市民熱線工作人員又將該信息轉發給了市公安局,該局工作人員稱根據政策,他們無權強行遷移戶口,所以,只能等孟先生尋找到原房主后,請原房主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協調解決。
??? 記者從12345市民熱線辦公室了解到,今年以來,我市因房東賣了房子卻不遷戶口,導致新房主落戶難問題時有發生。記者就此咨詢有關律師得知:若雙方的房屋轉讓合同有關于賣方戶口的遷出、買方戶口遷入的明確約定,則賣方拒不遷出的行為構成違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雙方合同對此并無明確約定,考慮到我國城市房屋產權、戶籍與子女入學之間的實際情況,賣方應履行將其戶口遷出的合同附隨義務。但是目前仍沒有法律規定強制將戶口遷出。為此,律師建議市民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合同里明確約定戶口不遷出的相關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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