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新聞網訊 (記者 徐冬曉 見習記者 王琰)1月13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建華府小區業主張先生撥打12345市民熱線,反映自己小區的物業公司每次都預收一年的物業費。對此,他很不解,希望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 1月25日,記者聯系了張先生,他表示:“當時買這個房子純粹是為了投資,這幾年根本不打算居住。據我所知,物業費每次最多預收半年。 ”希望相關部門盡快調查,制止該物業強制預收費的行為。
房管中心:要看合同有無約定
??? 對此,記者聯系了市房管中心,據市房管中心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 11條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可以預收物業費,但一般不超過半年。
???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預收一般不超半年”,但并未規定“每次最多預收半年”。因此,如果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中注明預收一年物業費,物業公司就不算強制預收費。
??? 房管中心工作人員提醒市民,購房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對于有疑問的條約,應當與開發商溝通,或咨詢專業人士,以免日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律師觀點:可起訴解除條款
??? 山東弘正興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宗峰表示,對于此事,就是由于業主審核不清,才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出現這樣的問題有兩個解決途徑:一是業主可以依據合同法規定的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本條款,二是到物業公司的主管部門投訴要求協調解決。同時提醒業主在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要認真審核有關條款,約定對自己不利的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要求物業及時予以糾正,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隨后,記者再次聯系了張先生,他查詢合同后無奈地表示,合同中的確有“預收一年物業費”的條款,都怪自己當時不認真看清合同就草率簽字,才造成目前的被動,但既然簽了字就會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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