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森 通訊員 黑晶
市民報料〉
??? 近日,家住運河開發區華興家園的李師傅稱,2012年12月27日他在黑馬電動車市場買了一輛價值2400余元的三輪電動車,剛買了兩個來月就出現兩次故障,可賣方卻不予維修。他表示對商家的這種做法很不理解。
??? 李師傅告訴記者,他買三輪車的時候,賣家不但沒有給他開具發票,也沒有給他產品的合格證和說明書,更沒有“三包”證書,這讓李師傅很難維權。
記者跑腿〉
??? 根據李師傅反映的問題,記者與運河經濟開發區消協執法人員一同來到該電動三輪出售點,經過仔細詢問后,該店主承認在李師傅購買完電動三輪之后未出具相關收據。
??? 工作人員表示,該店主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該工作人員說,“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電動三輪車出廠應該在產品說明書中標有‘三包’相關規定,沒有相關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 李師傅購買的時間還不到3個月,按照“三包”規定生產廠家對三輪車、電動三輪車一般維修、調換的時間是3個月,所以李師傅的電動三輪車還在保修的時間范圍內,賣方不予修理是不符合《消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的。
??? 工作人員根據以上幾個條款的有關規定進行調解,最終賣方同意無償修好電動三輪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