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出多訊(記者 王志強)1999年收養的女孩如何辦理收養手續?民政局為何不給辦理?近日,寧津縣寧津鎮一村民張先生致電12345市民熱線,稱自己要為收養的女孩辦理收養手續遇阻,望主管部門調查核實予以協調,盡快給予辦理。
據介紹,1999年6月21日,張先生收養了一個女孩。2014年7月底,其到寧津縣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時,民政部門并未給予辦理。
經寧津縣民政局調查,張先生曾持《親子鑒定書》來民政部門咨詢收養問題。他稱1999年在新疆打工時,在一公園內撿拾一名棄嬰,至今未辦理收養手續。民政局工作人員明確告知當事人不予辦理的原因是,我國《收養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不滿14周歲的孤兒、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可以被收養;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為棄嬰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皩τ趤黼娙朔从车那闆r,一是來電人撿拾的孩子已經滿14周歲,不能再辦理收養手續;二是來電人應向棄嬰發現地即新疆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收養登記申請?!泵裾止ぷ魅藛T介紹,綜上所述無法為來電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同時,關于收養問題,不僅要對孩子、棄嬰發現地有要求,對收養者也有著具體要求。記者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章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四)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