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美國有個罪犯,犯了一級謀殺罪,被州法院判處了絞刑。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想要活命,有兩個途徑:上訴、特赦。
辯護律師首先上訴到聯邦巡回法庭,聯邦巡回法庭審查后,駁回了。再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看,這人應該被處死,又駁回了。上訴之路走到頭了,那就換特赦吧。律師先申請州長特赦,州長先看了看案子,不同意特赦。律師又申請總統特赦,總統的幕僚研究后也拒絕了。按說,這人就得上絞刑架了吧,不,律師還有辦法。
這么長久的上訴、特赦申請折騰下來,耗費了10年時間!在第一次上訴的時候,律師就跟自己的當事人說,你在監獄里什么都不要管,多吃東西,特別是薯條、巧克力這樣高熱量的食物,少運動。這樣過了10年后,當事人的體重已超過240磅了,律師就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一項動議:美國憲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因為他的犯罪行為就受到極端殘忍的刑罰,而這個罪犯當時體重已超過240磅,如果執行絞刑,很有可能腦袋被絞索扯下來,身首異處,這太殘忍了。然后,他又附上幾位權威法醫的證明,說這個人的第二頸椎和第三頸椎之間特別脆弱,很可能因無法承受當事人240磅的體重而斷開。
最高法院一審查,憲法不能違反,就做出一項裁決:只要該罪犯體重保持在240磅或更高,就可以不用執行死刑。盡管沒被絞死,這個罪犯還是因為肥胖引發的疾病在獄中死去。
這是美國歷史上一個經典的辯護案例,由于律師的辯護策略別出心裁,所以被載入了美國律師協會的指定教材中。 ■趙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