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12月15日,記者從德州市國稅局獲悉,本月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
據了解,征收范圍為每輛零售價格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即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稅目中的超豪華小汽車。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應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內容核對無誤后,復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納稅人。對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時限備案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備案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的“購車人、廠牌型號”等內容,應與納稅人交付實物時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的“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廠牌型號”欄目內容對應一致。不一致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據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晚報記者鄭乃春通訊員呂紅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