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落實“先考古、后出讓”制度,推動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近日,德州市政府辦公室發布《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在國有建設用地中,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區域的;其他需要開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區域,凡符合條件之一,在土地供應前要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全市范圍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建設工程開工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仍按原程序進行。對既有地下管線、道路、廣場、綠地、廠區等建設工程進行改造,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層的,經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調查確認以及市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不進行考古勘探。
《意見》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主體和經費來源;考古調查、勘探的申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實施;土地收儲或供應四項重點工作進行了介紹。
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我市歷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狀況,全市區域劃分為一、二、三級文物分布區,并實行動態管理。計劃外的土地供應,可根據需要隨時提出考古調查、勘探申請。一、二級文物分布區應在土地供應前2個月提出考古調查、勘探申請,三級文物分布區應在土地供應前1個月提出考古調查申請。
鑒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預知性,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后,如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建設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文物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開展文物保護工作。 (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趙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