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11月2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共同簽署《關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合作追償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合作追償機制。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前調解、立案、審理階段,發現存在救助基金墊付及追償等相關情況的,應書面通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警支隊收到上述通知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回復,對放棄還是參與訴訟作出明確表示。
人民法院在訴前調解及案件審理中,應當把墊付救助基金作為獨立的焦點問題進行核實、調查,在確定墊付救助基金數額的基礎上,進行司法確認、出具調解書或判決各承擔責任的主體分別返還。
若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時間內無法確定受害人身份及其近親屬或者法定代理人,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義務人、保險公司承擔返還墊付基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簽約儀式上,德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文鐸表示,《意見》的出臺,為充分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高效運轉,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救助,減少因救助基金追償問題造成的衍生訴訟案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降低了人民群眾因基金追償造成的二次訴訟風險。對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黨委副書記、政委劉在軍說。
下一步,德州法院將以此次意見出臺為契機,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協作配合,共同落實好相關要求,為多元解紛、源頭治理、切實減少訴訟增量作出貢獻。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減少成本、提高效率、方便訴訟。(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袁明慧 通訊員 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