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桂婷
發票是在商品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是商品交易的原始記錄。老發票作為舊時財會檔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重要依據。
德州市檔案館館藏民國時期的發票,形成于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發票上文標有企業名字、地址、電話、電報掛號,成為宣傳的窗口和渠道,獨具民國發票的特色。
從炎帝書契到晚清發票
追溯發票的歷史,要從炎帝時的“書契”說起。所謂的“書契”,就是在兩個簡犢上寫上字,然后并在一起刻上幾個彼此相扣的齒,由當事雙方各執其一。這種方法在當時的商品經營活動中經常使用,交易雙方把其作為將來驗對的憑證。因此可以說,“書契”是我國發票的雛形。專家們普遍認為商代的“記事刻辭”應該是我國發票形成之始。因為“記事刻辭”不僅記有商品交易的數量,而且還記錄了交易發生的時間、地點等內容。其作用與我們現在的發票近似。
后來,發票的功能不斷完善,其稱謂也是“五花八門”,到了晚清,發票稱謂最多的是:發條、發奉、抄奉、收條、賬單、結算單、發貨票、收貨單、統一發票等。這些發票的形式是從人們最常用的民間買賣田房契約書,和官方發放的征稅執照中,逐步演變而來。
晚清發票的書寫也具有時代特色。根據商家的需要,印刷商運用雕版印刷技術在毛紙上印刷一些固定的內容。而這一時期,由于業務和流通貨物比較少,所有的發票都要用毛筆逐一填寫,充分展示了賬房先生的美妙文筆書法,每一件發票都可以堪稱一件書法藝術品。
民國發票功能的拓展
民國時期,發票功能較之晚清已有了一定的擴大,不再局限于原始意味,最突出的是證物功能和核算功能。
民國發票作為證物所證明的事項,已經基本固定在交易的當事人、時間、地點、金額,以及物品的規格、品牌、單價、數量等。經過交易雙方確認的發票,可以證明某項交易已經發生這樣一種客觀的事實、某項交易的具體細節、某人已經取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隨著西方會計思想的傳入、普及和會計核算體系的建立,發票的核算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民國發票的核算功能特色主要是:使用范圍僅限于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的收、發、核、驗等環節,不具有貨幣收付的功能;購貨方使用發票的主動性要強于銷售方;核算的主題大多是相當規模企業之間開具和取得的。
民國發票的樣式特色
民國時期,由于受到西方列強的影響,在發票設計、印刷技術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進步,獨具特色。
從發票設計上來看,商家根據自身需要,新增了許多特色內容,比如商家地址、電話號碼、掛號地址、商家標語等,發票成為商家展示形象、宣傳自我的新渠道。
從發票的內容上看,商家書寫更加規范,包括標明商品的單價、數量、名稱、交易總價等,交易明細更加詳細。
從稅收管理上看,民國發票開始粘貼印花稅票。根據1913年頒布的《貼用印花稅票規則》,對貼印花稅的情況做了詳細說明,細則規定:國家之所用契約、簿據,其私法行為(如任用人員非依任官之形式,買賣物品非供行政之用者)之證明應一律貼用印花稅票。起初印花稅的征收對象主要是發貨票、公司股票、憑單、匯票等26種憑證,1914年,擴大到人事憑證,如出洋護照、國內游歷護照、中學畢業證書,1917年,又將車船執照、洋學證書等納入到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