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10點,我市召開“《德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邀請市城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建國出席發布會,向大家介紹《德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垃圾四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廢鉛蓄電池、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產品等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無汞電池、污染紙張、煙頭、灰土等。
注意事項:
《條例》第八條規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類投放到相應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
(四)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預約大件垃圾收集單位上門收集;
(五)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煤渣,應當單獨投放到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不得將醫療垃圾、建筑垃圾、園林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等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審核|張曉航 終審|朱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