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劉默儒 孫聰叢 報道
德州新聞網訊 4月1日,區人民法院發出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案立案后,承辦法官隨即進行證據采集、對話被申請人,向雙方下達民事裁定書,第一時間向申請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自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我區范圍內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反家暴法》實施以來,區法院多次組織法官深入社區、居委會等人口密集地方開展反家暴法宣傳活動,普及反家暴法知識,現場提供法律咨詢,提高涉暴當事人的維權意識。
案情回顧:申請人王某和陳某是一對年過七十的夫妻,其二女兒因不堪忍受被申請人張某長期以來的家庭暴力,于2013年離家出走。后被申請人張某經常半夜到老丈人家中以“要人”為由打鬧,并用斧頭砍門、在村內大街上書寫威脅性語言恐嚇,甚至給老丈人家送花圈,王某夫婦二人無奈報警,張某有所收斂。但近半年以來,張某又前后20幾次去老丈人家打鬧。老人子女長時間在外工作,不能及時制止張某打鬧恐嚇等行為,因此向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第一時間收集了相關證據及村民證言,前往被申請人張某家中詢問情況,在證實打鬧威嚇等情況屬實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申請人的正常生活,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被申請人張某辱罵、威脅、恐嚇、騷擾申請人王某、陳某,本裁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并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分別送達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申請人所在村支書、被申請人所在村支書以及當地派出所。與此同時,法官耐心安撫申請人情緒,并多次對被申請人進行談話訓誡,被申請人張某答應不再攪擾申請人生活。
法官說法:在過去以往,法院在調解家庭暴力案例時,都只能在暴力發生之后,在2016年3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出,將反家暴從事后介入轉變為事前預防。對于受害者,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道護身符,而對于施暴者,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道緊箍咒,有很大的震懾作用,反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這種民事法律救濟途徑,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筑起一道安全“隔離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