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津縣人社局 邢雪嬌)
2018年1月3日,趙某向其就職的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以公司存在無故認定其曠工并扣罰當月工資等行為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趙某離職后,向寧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1月份工資差額,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之所以扣罰趙某11月份工資,是因為根據公司考勤制度規定,員工請假未經批準按曠工處理,曠工1天扣除當月3天工資,趙某曠工5天,故扣除其15天的工資,另外,公司在扣除工資前向趙某發了一份通知書,載明曠工明細,有趙某簽字。趙某認可公司考勤制度的真實性,但在公司的通知書上寫明“已和公司解釋過原因,以上觀點我個人不同意”。
仲裁委認為,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所應獲得的勞動報酬,也是勞動者賴以生活之必須,公司扣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之規定。另外,“曠工1天,扣罰3天工資”讓企業面臨更大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仲裁委支持了趙某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