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李智群通訊員王健)近日,慶云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欠條書寫不規范引發的經濟糾紛案,經過法官細致工作,被告免于錯判。
該案中,河北省海興縣高灣鎮某村張某發因門市裝修,經人介紹從慶云縣崔口鎮韓某處購買了部分裝飾材料,張某發給韓某書寫欠條一張。因書寫潦草,欠條中的“張某發”形似“張某生”。韓某與張某發本不熟悉,在多渠道催款未果下,韓某以“張某生”為被告向慶云縣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訴訟程序,書記員按照韓某訴狀中被告的姓名、住址,向高灣鎮某村“張某生”郵寄送達了訴狀、開庭傳票等相關手續。巧合的是,該村還真有個叫張某生的人,張某生對法院郵寄的法律文書予以拒收。本次送達符合法律規定,應視為已經送達。法官如期開庭,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庭審中韓某向法庭提交“張某生”書寫的欠條以證明其拖欠材料款的事實。但韓某不能提供張某生具體的戶籍信息,只向法庭描繪了大概體貌特征。
因韓某提供的戶籍信息不詳,法院無法進行準確判決。庭審后,法官到張某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調取了相關信息。經審查,該村中叫張某生的人年齡已60多歲,與韓某庭審中的陳述明顯不符。經韓某辨認后,此人并不是購買裝飾材料的人。因被告主體不適格,法官引導韓某進行了撤訴。后經韓某多方打聽,才知道欠款的人叫張某發,目前,韓某訴張某發一案已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