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新聞發布會,樂陵市法院審理的“劉某故意傷害案”入選。
案情
兩家庭因瑣事發生毆斗,未成年犯罪人持械將鄰居打傷
該案中,被告人劉某(犯罪時15周歲)之父酒后與同村張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后二人在張某家門口對罵,張某的兩個兒子到場后,與劉某之父相互扭打,繼而兩家發生毆斗。
在兩家毆斗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聞訊趕到現場,用鐵叉將張某打至重傷。作案后,劉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后,被害人張某與被告人劉某就附帶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張某也對劉某表示諒解。
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樂陵市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現場
積極賠償并取得當事人諒解,劉某獲前科封存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持械故意傷人,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本案系鄰里糾紛,劉某因見親人被打一時憤怒,采取過激行為加入毆斗,犯罪動機尚不惡劣,社會危害尚不嚴重。劉某犯罪時未滿16周歲,歸案后能夠坦白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已經取得諒解。據此,劉某因故意傷害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緩刑考驗期結束后,劉某向當地前科封存領導小組提交了相關材料,審批通過后劉某獲得了《前科封存證明書》。法院對其犯罪檔案進行封存,學校也保留學籍并對犯罪信息進行保密。因為這份證明書,劉某慢慢卸下了心理包袱,順利回歸融入社會。
(記者李智群整理)
法官解析
法官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設立前科報告義務,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同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本案是山東法院系統實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我市11部門聯合出臺《失足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實施意見》,這不僅在少年司法領域是一項改革創新,也為相關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實踐基礎。
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報告義務及其所帶來的“犯罪標簽化”是其重返社會的障礙和阻力之一。根據前科封存制度要求,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