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文明單位管理,推進全市各級文明單位深入規范、常態長效地開展創建活動,近日,德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印發《德州市文明單位動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同時附文明單位動態管理負面清單,扣分滿30分的全國文明單位停發精神文明獎、屆滿后報中央文明辦撤銷稱號,省、市級精神文明單位撤銷稱號。
《辦法》規定文明單位的基本標準,要堅持黨建先行,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價值引領,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中作表率;業績領先,自身發展走在前列。始終把推進發展作為第一要務;責任擔當,奉獻社會公益爭先;創建示范,當好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排頭兵。
同時將動態管理采取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日常管理與屆期制管理相結合、社會公示與部門聯審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市級以上文明單位由市文明辦管理,駐縣(市、區)的市級以上文明單位由市文明辦委托所在縣(市、區)文明辦管理。縣(市、區)級文明單位由所在縣(市、區)文明辦管理。 日常管理由市、縣(市、區)文明委、文明辦以及受其委托的部門單位、第三方機構采取日常工作調度、專項檢查、滿意度調查、網絡系統管理等方式,結合文明城市創建等重大精神文明創建工作進行平時檢查。屆期制管理則由市、縣(市、區)文明辦在創建屆期之初,接受單位申報(含新申報文明單位和申報上一級文明單位),加強指導、監督,創建屆期末進行集中審核驗收。全國文明單位每三年評選表彰一屆,省、市級文明單位每年評選表彰一屆,進行社會公示與部門聯審。文明單位干部職工違法違紀被查處,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本人處分影響期內精神文明獎。
此外,文明單位和申報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文明單位稱號或取消申報資格,文明單位和申報單位出現《德州市文明單位動態管理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采取警告、停止資格、降級、撤銷稱號或取消參評資格的方式進行懲戒。文明單位停止資格期間、降級當年不享受精神文明獎。
撤銷文明單位稱號或取消申報資格的情況:
(一)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被查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及以上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兩人以上(含本數,下同)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被查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及以上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工作人員兩人以上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單位或單位法人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或被列入嚴重失信違法‘黑名單’的;
(四)發生重大治安案件或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效益下降、虧損嚴重的,或連續兩年在市委、市政府年度綜合考核中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
(六)污染治理不達標的;
(七)出現嚴重群體性事件或其他與文明單位稱號不相符的事件和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邪教活動、賭博、封建迷信、婚嫁喪葬大操大辦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九)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不重視,不積極參與文明城市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或在中央、省文明辦組織的文明城市測評、專項工作測評中失分嚴重的;
(十)在文明單位評選中弄虛作假,或在評選后出現重大問題隱瞞不報的;
(十一)不按規定參加復查和集中審核驗收的;
(十二)市文明委規定的其他應撤銷稱號或取消參評資格的情況。
附:德州市文明單位負面管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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