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司法局關于政府立法工作專題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是我市出臺的第四部政府規章,《規定》共33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立法原則,政府立法管理體制和政府立法程序等內容。
1.關于適用范圍?!兑幎ā愤m用于三方面:一是市政府確定地方性法規建議項目;二是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三是制定政府規章。
2.關于政府立法的管理體制?!兑幎ā访鞔_市政府統一領導政府立法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承擔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市政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政府立法的相關工作。政府立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3.關于政府立法程序。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都需要經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四個程序。立項階段,市政府部門、縣級政府和公眾提出立法建議,經市司法行政部門論證、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起草階段,原則上由提出立法建議的市政府部門或者立法建議項目涉及的主要實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起草,經過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形成送審稿及其他材料報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階段,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程序和要求審查完成之后,按程序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審議;決定階段,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審議后,地方性法規以市政府議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政府規章由市長簽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規定》還規定了立法后評估和規章清理的有關內容。
本報記者 鄧靜 本報通訊員 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