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劉剛)3月30日,樂陵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官工作室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案件。在事故中受傷的農村戶籍原告周某某按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獲得殘疾賠償金84658元。這是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實施后,樂陵市法院首例按城鄉統一標準判決的糾紛案件。
本案中,被告劉某某駕駛小型轎車與周某某駕駛的三輪車相撞,經鑒定周某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經事故認定,被告及原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農村戶籍當事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不再以城鄉劃界,也不再以地區劃界。本案中周某某是農村戶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后,周某某獲得賠償金數額較過去增加一倍。